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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337號
聲  請  人  葉子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33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甲桂林廣告股份有限公司/張裕能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建國分行

112年1月3日

50,8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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