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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372號
聲  請  人  陳家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均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均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34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如附表「期間屆滿日」欄所示日期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37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
期間屆滿日
1
鈦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謝松佑
華南商業銀行信義分行
112年5月25日
23,375元
RD0000000
5個月
112年9月17日
2
鈦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謝松佑
華南商業銀行信義分行
112年4月25日
22,563元
RD0000000
4個月
112年8月17日
備註
日期:民國;幣值: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