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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438號
聲  請  人  蔡河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人主張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已依法聲請公示催告獲准(案列本院民國112年度司催字第386號),於112年4月1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申報期間3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又於申報期間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43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璽樂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王麗真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安和分行
111年8月25日
21,600元
DN0000000
2
璽樂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王麗真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安和分行
111年11月25日
36,360元
DN0000000
3
瑞樂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黃詩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安和分行
111年9月25日
27,900元
DN0000000
4
瑞樂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黃詩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安和分行
111年10月25日
36,900元
D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