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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522號
聲  請  人  星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昌憲 
代  理  人  錢杭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52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星昱實業有限公司/吳昌憲
華南商業銀行信義分行
112年5月25日
23萬1,000元
S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