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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686號
聲  請  人  盛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聖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124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168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兆鋒工程有限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營業部
民國112年6月30日
225,000元
B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