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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709號
聲  請  人  鄭雅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055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70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皇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1
1000
002
皇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1
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