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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除字第1734號
聲  請  人  國際先進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為傑

代  理  人  周雅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二十分於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聲請人聲請本院登載公示催告裁定公告之日期迄今尚未屆滿3個月,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茵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