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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760號
聲  請  人  陳俊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001201號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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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數
股數
001
元鴻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