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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762號
聲  請  人  郁豐內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昌政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附表「申報權利期間期滿日」所載之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76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期滿日(民國)
001
郁豐內衣有限公司/昌政龍
華南商業銀行中華路分行
112年5月31日
133,077元
RD0000000
112年9月11日
002
郁豐內衣有限公司/昌政龍
華南商業銀行中華路分行
112年6月30日
133,077元
RD0000000
11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