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787號

聲  請  人  鄭夙良即鄭李阿素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一一二年度司催字第一一八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一一二年度司催字第一一八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休息日、以非休息日之次日代之,已於一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787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中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1
951
中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1
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