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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鍾岳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5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8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力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蔡宗良
臺灣土地銀行台北分行
111年6月14日
1萬2436元
AI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