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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848號
聲  請  人  聯華交通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文山 
代  理  人  趙淑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1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84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永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松江分行
112年3月31日
18,900元
PR0000000
002
長豐報關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112年2月20日
58,800元
JE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