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鼎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煌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656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附表(民國;新臺幣/元): 112年度除字第188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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