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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890號
聲  請  人  佰進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貴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4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89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旭達國際通運有限公司/洪若晶
華南商業銀行東台北分行
112年7月15日
13,488元
S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