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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897號
聲  請  人  屋波易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彥伶 
代  理  人  黃文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89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001
菩羅影視有限公司/陳伊凡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世貿分行
110年11月30日
22,050元
WT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