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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920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楊富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920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付款地
001
韓光宇、鄒煦枚
玉山商業銀行或其指定人
100年7月4日
未記載
30萬元
臺北市○○區○○街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