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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930號
聲  請  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代  理  人  童威齊    住○○市○○區○○○路0段00號00樓                          (北設工大樓西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3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
001
儁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營業部
112年1月20日
149,700元
BA0000000
3個月
002
儁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營業部
112年4月20日
149,700元
BA0000000
3個月
003
儁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營業部
112年7月20日
149,700元
BA0000000
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