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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938號
聲  請  人  林惠美 
訴訟代理人  潘文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4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精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信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0
1
180
2
精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信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
1
27
3
精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信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0
1
38
4
精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信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
1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