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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939號
聲  請  人  楊昭明即榮觀電機五金行


代  理  人  洪葆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93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堡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廖春芬)
華南商業銀行懷生分行
112年7月27日
2萬8,754元
R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