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鉑諾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材
代 理 人 韓巧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6日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354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1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健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