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黃曉琦
代 理 人 黃信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6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16日屆滿(因112年1月14、15日為假日,依民法第122條規定順延至同年月16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宣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