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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山崎金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惠 
代  理  人  黃玉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4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子彰

附表(112年度除字第27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欣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道明
華南商業銀行敦化分行
111年10月25日
127,539元
JE00000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