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山崎金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惠
代 理 人 黃玉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4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子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