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22號
聲 請 人 民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瑞昆
訴訟代理人 鄭秀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 年度司催字第21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 年3 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