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8號
聲 請 人 簡瑋呈(即江秋霞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5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柏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