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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05號
聲  請  人  陞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198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2年3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茵綺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60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金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信維分行
109年7月10日
456,804元
K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