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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23號
聲  請  人  蔡孟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2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周儀婷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62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帝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0-0
1
1000

002
帝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0-0
1
1000

003
帝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0
1
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