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71號
聲 請 人 英輝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翠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2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已於民國112年4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