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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81號
聲  請  人  大衛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張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471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12年4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大衛王國際有限公司/黃張平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生分行
111年12月31日
800,000元
IK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