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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747號
聲  請  人  永勝帆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家耀 
代  理  人  王淑靜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30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拓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南松山分行
111年10月2日
634,095元
F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