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781號
聲  請  人  陳柔帆 
代  理  人  葉欣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78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長春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651
1
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