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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957號
聲  請  人  友賢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錫賢 
訴訟代理人  張雅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附件:發票人為萬事捷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人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東台北分行,發票日為111年4月30日,票面金額為新臺幣3,906元,支票號碼為EA0000000之支票1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