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970號
聲  請  人  溫秀文 
代  理  人  楊怡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97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新聯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0061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