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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996號
聲  請  人  陳南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中美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ND0000000-0
1
1000
2
中美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000000-0
1
50
3
中美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000000-0
1
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