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養聲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魏振邦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終止魏永志(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歿)與聲請人丁○○(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魏永志於民國86年5月26日收養聲請人丁○○。現養父已於86年12月3日死亡。為此,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 第1 項聲請許可終止其與養父間之收養關係。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聲請人戶籍謄本、魏永志除戶戶籍謄本為憑,又聲請人之本生家之配偶乙○○、母甲○○、兄弟姊妹丙○○、戊○○均表示同意本件終止收養等情,有同意書在卷,足認本件終止收養應無顯失公平之情形。從而,聲請人依民法第1080條之1 第1 項規定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等語,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温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家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