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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養聲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張娟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5年10月15日歿)與聲請人甲○○(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之收養關係終止,應予許可。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乙○○之養女,因養父已死亡,爰依法聲請准予終止聲請人與養父間之收養關係等語。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又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3項、第108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有除戶謄本、戶籍謄本等件附卷為證,堪信為真實。又本件聲請復查無顯失公平之情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許可終止收養之裁定,須待裁定確定時始發生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旻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