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事聲字第14號
異 議 人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婉萍(遷出國外)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朱錦華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所為之112年度司他字第638號裁定(處分)聲明異議,依同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同年12月1日發生效力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之規定,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上開費用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婉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