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仲執字第4號
聲 請 人 巴迪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大偉
相 對 人 合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郁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仲裁和解書許可強制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民國112年5月24日所為111年度仲聲和字第16號仲裁和解書和解內容一、之記載部分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仲裁事件,於民國112年5月24日達成仲裁和解,並以111年度仲聲和字第16號製作仲裁和解書,仲裁和解書之和解內容一、記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壹佰肆拾萬元整,於民國112年7月31日前以現款匯入聲請人指定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楊梅分行,戶名巴迪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爰聲請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仲裁事件,於仲裁判斷前,得為和解。和解成立者,由仲裁人作成和解書。前項和解,與仲裁判斷有同一效力。但須聲請法院為執行裁定後,方得為強制執行。仲裁法第44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前揭主張,有中華民國仲裁協會111年仲聲和字第16號仲裁和解書影本、仲裁協會書函為證,本院審酌認本件聲請無仲裁法第38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