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仲執字第6號
聲 請 人 興利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寶源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間聲請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4,800元,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程序費用1,000元,爰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則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