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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仲訴字第2號
原      告  LORD GENERATION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賴昇濱  
原      告  TIME VALUE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賴澤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政憲律師
            宋重和律師
被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孫正華律師
            曾益盛律師
            朱克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7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家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