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仲訴字第2號
原 告 LORD GENERATION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賴昇濱
原 告 TIME VALUE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賴澤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政憲律師
宋重和律師
被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孫正華律師
曾益盛律師
朱克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7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家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