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保險字第10號
上 訴 人 朱峻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3年度保險字第10號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8萬5,4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