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保險字第12號
上 訴 人 黃百陸
毛素貞
余孟怡即海洋樂潛水俱樂部
被上訴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被上訴 人 李明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汶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