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保險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昶億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麗珠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4萬57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882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正上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美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