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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保險字第50號
原      告  張榮琳  
訴訟代理人  邱英豪律師
複  代理人  張世東律師
被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律師
複  代理人  丁嘉玲律師
            王鈺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前於民國110年10月15日向被告投保「營造工程財產損失險」及「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保險期間為自110年10月15日00時起至111年10月15日00時止,營造工程財產損失險之保險金額部分約定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保險之工程為農地整坡作業簡易水土保持工程(下稱系爭工程),而系爭工程之施工處所為桃園市○○區○○路○段000○000○000地號等3筆土地(按:正確段名似應為舊路坑,惟兩造均未提及,本判決逕依兩造陳述記載,下合稱系爭土地)。嗣於111年5月26日,因系爭土地處連日降雨導致發生土石流而使系爭工程毀損出險(下稱系爭事故),原告於111年8月22日提出訴外人台星工程行之土石流災後修復工程報價單、訴外人萭寰生態材有限公司(下稱萭寰公司)之系爭土地整坡水土保持修復工程簡易合約書等文件以LINE訊息方式向被告請求理賠,原告其後亦將系爭事故之修復交由萭寰公司承攬,並依原告與萭寰公司之承攬契約交付工程款予萭寰公司。依萭寰公司之簡易合約書所載修復金額380萬2000元,原告經扣除水利工程自負額105萬元、臨時工程自負額10萬元後,原告僅於保險金額範圍內向被告請求理賠180萬元,卻遭被告拒絕理賠,原告僅得提起本件訴訟。另原告已於111年8月22日交付保險人理賠證明文件,依保險法第34條規定,原告得請求111年9月6日起算年息10%之遲延利息。爰依系爭契約第1條第1項、第11條本文約定、保險法第34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80萬元,及自111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原告請求給付保險金之系爭工程及系爭事故,已經被告公司依照專業保險公證公司理算結果,給付原告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保險金20萬2000元,故原告不得就同一事故重複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保險金。   
 ㈡系爭契約所承保之工程,已經原告於投保時以如附件所示之「農地整坡作業簡易水土保持工程」報價單(下稱系爭報價單),特定承保範圍,並確認保險金額為系爭工程報價之議價總計180萬元,原告本件請求之工程修復費用,係新增水土保持工程即加勁擋土牆工程,並不屬於系爭契約承保範圍。
 ㈢況且,系爭契約對於就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之保險標的因保險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已經明文約定「任何修改或變更所增加之費用」除外不保,被告對增做土石流修復之加勁擋土牆工程之修復費用自不負賠償之責。
 ㈣退步言之,縱認增做之加勁擋土牆工程屬系爭保險契約之承保範圍,惟原告本件所提匯款單據與原告與萭寰公司間工程承攬合約書所載工程款金額不符,所載匯款人亦非全數為原告,原告未證明其損害。
 ㈤退萬步言,本件被告係因有法律爭議而未給付保險金,被告無可歸責事由,原告自不得依保險法第34條規定請求10%之利息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117-118、125-127、131-132頁):
 ㈠原告以自己為要保人,於110年10月15日向被告投保「營造綜合保險」(即包含「營造工程財產損失險」及「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保單號碼1504第10CA4156),保險期間為自110年10月15日00時起至111年10月15日00時止,營造工程財產損失險之保險金額部分約定為180萬元,保險之工程為系爭工程(農地整坡作業簡易水土保持工程),原告提供系爭報價單特定承保範圍,而系爭工程之施工處所為系爭土地。
 ㈡系爭土地處連日大雨致發生土石崩落,造成承保工程及第三人受損之系爭事故,出險日期為111年5月26日。
 ㈢系爭事故發生時,原告之保險自負額為105萬元。
 ㈣原告於111年9月就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部份,提出承保工程損失請求143萬1660元及第三人溫室財物損失求償30萬元;後續並於112年2月提供部份索賠佐證資料,將其主張之承保工程損失金額改請求為390萬6367元。
 ㈤原告向被告提出出險通知後,經訴外人允揚保險公證人有限公司(下稱允揚公司),依據原告所提之資料,會同原告進行現場查勘等調查工作後,進行損失理算,允揚公司提出之損失理算表記載系爭工程之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部分,經理算確認損失金額為46萬575元,未超過系爭契約所約定之自負額105萬元。
 ㈥被告已依照允揚公司理算結果,給付原告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保險金20萬2000元。
 ㈦被告以112年11月16日國產字第1121100171號函函覆表示,原告提供損失內容,針對增做土石流修復加勁擋土牆工程部分,依照系爭契約第4條、第6條第1項,及國泰產險A33水利工程附加條款第3項(自負額)第1款約定,非系爭契約合約項目;又其他損失部分未達自負額105萬元,故不予理賠。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系爭契約第1條第1項約定:「本保險契約所載之承保工程在施工處所,於保險期間內,因突發而不可預料之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需予修復或重置時,除約定不保事項外,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第17條第1款約定:「本保險契約所使用之名詞其定義如下:㈠承保工程工程承攬契約或工程計劃所載明施作之永久性結構物、工作物、工作或臨時工程。」又原告投保系爭契約時,提供系爭報價單特定承保範圍乙節,為兩造所不爭(參兩造不爭執事項㈠,見本院卷第126、131-132頁),是系爭契約係以系爭報價單予以特定承保工程之範圍,首堪認定。
 ㈡本件原告主張原告與萭寰公司就系爭土地之緊急防災工程所簽訂之「工程合約」所涉工程即屬系爭工程之範圍(見本院卷第131-132、199-201頁),被告則否認之,抗辯原告與萭寰公司就系爭土地之緊急防災工程所簽訂之「工程合約」,係系爭事故發生後,桃園市政府要求於土石流坡面進行新增水土保持工程,工程內容主要為A、B、C區修復加勁擋土牆工程(見本院卷第79-83、183-187頁)。故兩造均不爭執系爭契約之承保範圍為以系爭報價單特定之系爭工程,兩造爭執乃萭寰公司就系爭土地所做緊急防災工程是否屬系爭工程之範疇。因原告係屬請求保險金之一方,應就本件符合保險金請求要件即「本保險契約所載之承保工程在施工處所,於保險期間內,因突發而不可預料之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需予修復或重置」之有利事實,負舉證之責。
 ㈢原告對此固提出其與萭寰公司就系爭土地之緊急防災工程所簽訂之「工程合約」1份、工程現場照片3張及匯款單據5張為證。惟觀之該工程合約,第2條約定之工程地點,固與系爭工程之工程地點相符,均在系爭土地;第4條第3項約定之報價細項「排水溝修復」、「集水井修復」、「涵管修復」、「沉沙池修復」,固與系爭報價單之項目「排水溝」(項次1-3)、「集水井」(項次4-5)、「涵管」(項次7)、「沉沙池」(項次8)名稱部分相符,然系爭土地幅員遼闊,自不得以萭寰公司就系爭土地施做緊急防災工程亦在系爭土地,即推論該工程亦屬系爭工程之一環。又原告與萭寰公司間工程合約記載之報價細項,亦記載籠統,無從逕以與系爭報價單項目名稱部分重疊即論證萭寰公司就系爭土地施做緊急防災工程亦屬系爭工程之範圍。甚者,依原告與萭寰公司間工程合約第3條、附件可知,該合約應有「主管機關核准之工程圖說」、「工程詳細價目表」,原告於本件訴訟均未提出,無從證明萭寰公司就系爭土地施做緊急防災工程亦屬系爭工程之範疇。遑論原告所提工程現場照片3張及匯款單據5張(見本院卷第45-47、203-207頁),更無從證明萭寰公司就系爭土地施做緊急防災工程與系爭工程之同一性。綜上,因原告本件所舉證據,無法證明萭寰公司就系爭土地施做緊急防災工程係屬系爭契約承保之系爭工程之範疇,原告本件引據系爭契約請求被告給付保險金,當屬無據。被告本件所提第二層次抗辯,已屬可採,其餘四層次抗辯,已毋庸再予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第1條第1項、第11條本文約定、保險法第34條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80萬元,及自111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一併駁回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附件:
報價單                
業主:張老闆 …
工程地點:桃園市○○區○○路○段000○000○000地號等三筆土地
工程名稱:農地整坡作業簡易水土保持工程
項次

工程項目及說明
單位
數量
單價
報價
備註
1
排水溝…預鑄式安裝工程(由業主供給材料)
(略)
2
排水溝(略)
3
排水溝(略)
4
預鑄集水井6座(略)(由業主供給材料)
5
預鑄集水井4座(略)(由業主供給材料)
6
石籠護坡(略)
7
預鑄涵管埋設(由業主提供材料)
8
沉沙續水池(略)
9
道路施作,採現場砂,石拌合澆置(業主供水泥)
10
計劃範圍內危木配合本工程移除及整地(以本工程範圍內施作)
11
臨時性防災砂包沉砂池(略)
12
開挖區覆蓋帆布
13
管理及利潤7%
以上實做實算(業主提供55挖土機配合本工程)
(空白)
小計
0000000
(空白)

稅率5%
0
合計
0000000
台星工程行/(略)
聯絡電話:(略)
議價總計0000000元正承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