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保險字第53號
上 訴 人 宸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吟蘋
被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被 告 王柏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05,7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薇晴
附表:(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