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保險字第57號
原      告  陳乙菲(原名陳以文)

被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訴訟代理人  陳祈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