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保險字第65號
上訴人即
原審被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被上訴人即
原審原告 郭人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3年度保險字第65號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0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