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保險字第8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柏宇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建成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珈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1萬45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36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