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保險字第93號
上 訴 人 元厚環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113年度保險字第93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