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保險簡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高勝昌
被上 訴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被上訴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被上訴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被上訴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祈嘉律師
複代 理 人 林語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4年5月28日宣判,惟上訴人具狀撤回上訴,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張瓊華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孫福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