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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保險簡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曾子寧  
被  上訴人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國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訴訟代理人  楊家易  
            黃姝嫚律師
            黃薌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19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保險簡字第6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定於民國114年5月21日上午11時5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上開期日行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蒲心智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則顯